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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款,法院不认可受胁迫辩解

作者:陈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19 00:00 浏览量:510

30出头的上海男子张某称写下的56.6万元借条系在女友 寻死作活的情况下受胁迫所写,因此不同意归还。但是其昔日情人秦某的一份电话录音却真实地反映了张某借款的事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某归还秦某借款56.6万元的一审判决。

   秦某持两份借条将昔日的白马王子诉至法庭,要求归还全部借款。秦某诉称,当初男朋友张某分别于20091021日和20091030日向自己借款共计56.6万元,约定至20101月底前归还。但至今尚未归还,请求判决归还60万元。

   在庭审中,秦某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按借款款项归还56.6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秦某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证据。张某认可与秦某系情人关系,表示当初恋爱期间两人在一起的时候有一些经济往来,但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虽然借条是自己所写,却是在秦某称要自杀的情况下,受胁迫下无奈出具的,故不同意诉请。

   这时一个双方在诉讼后,张某与秦某的电话录音出现在法庭。录音显示,张某表示愿意归还60万元,但提出需分期支付。该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为今年211日,而张某曾于同年115日书写答辩状时就对借款事实表示异议。按常理,如借款事实的确不存在,张某理应在通话中提出反驳或者质问。但整段通话中,并未显示张某有这方面的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张某虽表示借条系受秦某胁迫所写,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同时,张某在知道秦某已就两笔借款提起诉讼后,仍未在与秦某的通话中对此表示异议,故可推定56.6万元之借款事实成立。为此,秦某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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