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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一起构成事实婚姻的成功案例

作者:陈钢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6-19 00:00 浏览量:654

引言:

  自从新的婚姻法出台修改以后,法律已经基本不承认事实婚姻了(除了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以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面的案例正是符合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曹某(男)系再婚夫妻,曹某与前妻唐某于1991年8月协议登记离婚,曹某某系曹某与前妻唐某所生之女,张某与前夫于1993年7月协议登记离婚。1993年下半年,张某即带女儿与曹某共同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新村的房屋内,1996年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房屋原为公房,1995年5月曹某将其购买为产权房,买房手续均由张某办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的曹某签名为张某代签,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曹某一人,2003年张某的户口迁入上述房屋。

  2008年5月,被告曹某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女儿从曹某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曹某某,后按照38万元的价格缴纳契税。2008年6月,上述房屋登记至曹某某名下。

  2011年4月,张某在报户口的过程中发现房屋买卖的情况后,随即找到陈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陈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决定代理此案,2005年5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曹某和曹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在曹某名下。

律师分析:

 本案的难点不是缺少法律依据,而是主张《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张某和被告曹某属于事实婚姻,只有在构成事实婚姻的前提下才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符合上述事实情况下,显然本案的胜诉就是程序问题了。

 因此,胜诉的关键就是在于如何证明原告张某和被告曹某在1993年下半年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为了寻找相关事实婚姻的证据,可以说几乎穷尽了全部线索,无论是邻居还是同事或者学校老师及原被告的朋友等等,只要能证明1993年下半年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的证人和书面材料、实物证据都向法院出示了。当然,法律是公平的,事实也是存在的,律师要做的就是证明这一事实情况,使之成为法院所认可的法律事实。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后被告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且执行完毕,系争房屋已恢复登记至被告曹某名下。

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1993年离异后,于同年下半年携女儿与被告曹某共同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村的房屋内,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在与同事朋友的交往中二人也以主人身份邀请他人至系争房屋做客,在邻里同事中均普遍形成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的共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本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事实婚姻关系成立,故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追溯至1993年下半年。被告曹某虽对原告主张的共同生活事实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系争房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理权,现被告曹某在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系无权处分行为。被告曹某某系被告曹某之女,对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缔结情况理应了解,其在二人夫妻感情出现不睦的情况下受让取得系争房屋,难以认定受让系争房屋为善意,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购买系争房屋支付过合理对价,故被告曹某某对系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曹某、曹某某于2008年5月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村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村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曹某名下,被告曹某和曹某某协助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曹某、曹某某共同承担。

   ……

律师点评:

 我经常会接到一些当事人的咨询类似于没有办结婚证,我们要分手属不属于事实婚姻啊?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那就不可能成立事实婚姻。因此,陈律师建议如果想要得到法律保护,那么请一定在共同生活居住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我国法律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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